“我当初心存侥幸用了弟弟的名字,现在不仅遭受了牢狱之灾,连最宝贵的亲情也没了!”日前,由山东省蒙阴县检察院提请抗诉、临沂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涉及侵犯公民姓名权的案件开庭审理,庭审现场,被告卢某甲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最终,法院改判卢某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这场长达4年多的身份冒用闹剧画上了句号。
2023年9月,蒙阴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了一名情绪激动的来访群众:“我才是卢某乙!我连这辆车的方向盘都没摸过,怎么就欠了30多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干警在初步了解案情并研判后,将线索移送该院民事检察部门,一场关乎姓名权的检察监督行动就此展开。
经查,2020年11月,卢某甲驾驶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死亡。面对交警的询问,没有A2驾驶证(准驾车型为重型牵引挂车)的卢某甲,将从弟弟卢某乙处借来的驾驶证拿了出来,致使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卢某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1年2月,孙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卢某甲冒用弟弟卢某乙的名字参与民事诉讼,法院一审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卢某乙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和实际车主,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孙某的家属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孙某的家属要求肇事司机和车辆挂靠公司也承担赔偿责任,遂于2022年6月向法院申请再审,卢某甲再次冒用卢某乙的名字参与民事诉讼,法院再审改判卢某乙、保险公司、车辆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三方迟迟未履行法院判决,2023年4月,孙某的家属申请强制执行,当执行通知书寄至卢某乙手中时,他才惊觉自己成了交通事故责任人。
受理案件后,蒙阴县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分别向法院调取庭审笔录、录像、保险理赔材料,向交警部门调取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出警录像等材料,查明卢某甲冒用卢某乙的身份,在事故处理、保险理赔和民事诉讼中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涉嫌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经蒙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卢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让每个人都能堂堂正正‘做自己’,是民法典第1014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的精神展现。我们要以检察监督识破身份伪装,维护好当事人的人格权。”蒙阴县检察院检察长神合广说。2024年3月,该院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为由,向临沂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同年4月,临沂市检察院采纳提请抗诉意见并提出抗诉。后临沂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今年5月,蒙阴县法院重新判决由卢某甲和车辆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错列当事人的违法情形,该院向交警部门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后交警部门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书,重新认定卢某甲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用民法典守护我们的“人生名片”
姓名,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人生名片”,是人格尊严的“身份证”。民法典第1014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姓名权作为自然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关乎个人尊严与合法权益,绝不容许被侵犯。
本案中,卢某乙发现自己的姓名被冒用后,没有选择沉默,而是及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打出立案监督、民事抗诉、行政检察建议“组合拳”,实现对姓名权侵害行为的全链条打击,真正维护了卢某乙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件也充分说明,任何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我们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检察机关也会全力为大家撑腰,让侵权者无处遁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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